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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管理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作者:wxd 来自:本站 点击:187 时间:2005-9-21


一、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1)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的综合统计资料及未公开的频谱规划和使用方案。
(2)国家首脑机关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及为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安全所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资料及其通信联络文件;
(3)无线电保密通信的技术资料和通信联络文件;
(4)尖端科学试验中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及其有关技术资料;
(5)国家战备系统配属的无线电台站资料及其通信联络文件;
(6)测试电磁场强的技术数据资料;
(7)无线电管制的实施方案及其有关情况;
(8)无线电管理涉外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二、无线电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
(一)绝密级事项
(1)尖端武器研制和重大科学试验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2)国家战备系统配属的大、中型无线电台站资料及其通信联络文件;
(二)机密级事项
(1)为保障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工作和安全临时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资料及其通信联络文件;
(2)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它重要领导人来访期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技术资料;
(3)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无线电台站综合统计资料,及其未公开的频谱规划和使用方案;
(4)中央国家机关、银行系统等专为安全保卫设置的无线电报警频率和技术资料;
(5)公安、武警、国家安全部门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资料及其通信联络文件;
(6)无线电保密通信的技术资料和通信联络文件。
(三)秘密级事项:
(1)地、市、州、盟等局部地区无线电台站综合统一计资料;
(2)未公开的局部频谱规划和使用方案;
(3)无线电管理涉外活动中的谈判原则和预案;
(4)测试电磁场强的综合技术数据资料;
(5)无线电管制的实施方案及时间、地点等。
(本规定自1989年10月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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